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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古到今看垃圾如何处理

作者:徐定茂 吴杨洋 发布时间:2020-12-16

从古到今,垃圾的处理方式都经历了什么样的变换化呢?古往今来,我们又能从历史中学习到什么呢?

  中国人在几千年前就十分重视生态环境的保护问题。见《逸周书·大聚解》,“禹之禁,春三月,山林不登斧斤,以成草木之长;夏三月,川泽不入网罟,以成鱼鳖之长。不麝不卵,以成鸟兽之长”。也就是要求人们无论是砍伐树木还是捕鱼狩猎,都要有节制。而《论语·述而》中也提到,“钓而不纲,弋不射宿”。意思是说孔子用鱼竿钓鱼而不用渔网捕鱼,用弋射的方式获取猎物,但是从来不射休息的鸟兽。

  为了保护环境卫生,制止随意丢弃生活垃圾,早在殷商时期就设立了相关法律。见《韩非子·内储说上七术》,“一曰:殷之法,刑弃灰于公道者断其手”。灰,指生活垃圾。按“殷之法”规定,因为丢弃垃圾就把手给剁了,连端木赐也觉得似乎有些过于严厉。“子贡以为重,问之仲尼。仲尼曰:知治之道也,夫弃灰于街必掩人,掩人,人必怒,怒则斗,斗必三族相残也;此残三族之道也,虽刑之可也。且夫重刑者,人之所恶也;而无弃灰,人之所易也。使人行其所易而无离其所恶,此治之道。”因为随意丢弃垃圾会引起他人的不满,而不满就可能使人愤怒,愤怒后的结果则要导致斗殴,“斗必三族相残也”。所以把生活垃圾随意抛撒“于公道者”虽是犯有小过错,但必须给予严厉的惩罚,这样就会“使人行其所易而无离其所恶,此治之道”。

  《商君书·赏刑》中说,“禁奸止过,莫若重刑”。同样,商鞅在制定法律时也是偏于严苛。见《汉书·五行志》,“商君之法,弃灰于道者,黥”。《说文》解,“黥,墨刑在面也”。也就是在脸上刺字,还要涂以颜色。尽管在脸上刺字比剁手要轻一些,但也相当严厉了。

  西汉时的《盐铁论·刑法篇》中也有“弃灰于道者被刑”的内容。

  唐朝的法律制度基本上是沿袭隋朝的,规定中对丢弃垃圾者的制裁比“黥”要宽松一些。见目前保存最古老的刑事法典《唐律疏议》中记载,“其穿垣出秽污者,杖六十;出水者,勿论。主司不禁,与同罪”。按其规定,凡是往矮墙外丢弃垃圾的人会被处罚打上六十板子,而如果执法者没有及时制止且事后亦无追查的,也要加以处罚。但这里丢弃的垃圾不包括污水。“出水者,勿论”,并没有明确“出”的水是清水还是污水。

  明朝制定了《大明律》《大明令》等法律条文,基本上还是参照唐律而制定的。其中进一步减轻了对于乱扔垃圾的处罚力度,“其穿墙而出秽污之物于街巷者,笞四十”。

  《大清律例》是中国封建社会最后一部法典,它是以明朝的《大明律》为蓝本加以修改的。清朝时期只是提到了对随意丢弃垃圾者应给予处罚,“如有穿墙出秽物于道旁及堆积作践者,立即惩治”。但表述得却十分模糊,没有具体处罚规定。

  生活垃圾可以由个人来处理,但类似落叶、尘土这样的城市垃圾又将如何处理呢?于是在周朝的公务员编制里就设立了一个叫作“条狼氏”的工作岗位,近似于目前的环卫工 + 交通警,主要负责维护道路的清洁,同时还带有驱赶行人的职责。见《周礼·秋官·条狼氏》,“掌执鞭以趋辟,王出入则八人夹道,公则六人,侯、伯则四人,男、子则二人”。就此顾炎武在《日知录·街道》里对其职责又作了具体说明,“古之王者,於国中之道路则有条狼氏,涤除道上之狼扈,而使之洁清”。条,洗涤的意思。狼扈指散乱之物。

  宋朝时也同样建立了一个负责管理城市卫生的机构“街道司”。见《宋史·职官志五》,“街道司,掌辖治道路人兵,若车驾行幸,则前修治,有积水则疏导之”。

  “街道司”为国家编制,计为500人,由户部提供经费,月工资二千钱。人员从兵部调出,统一着青色衫装。主要职责包括修治街道、打扫卫生、交通管理以及市场管理等。在“街道司”的有效治理下,那时候城市居民每日产生的生活垃圾甚至包括粪便、尿液等,都有专人上门处理。为了防止由于车辆行驶而造成的道路尘土飞扬,特意安排人员沿街洒水。同时到了开春时分,府衙还要雇用专人来疏通城内的各条沟渠,清出的污泥也要及时运走。

  北宋年间有一位名为孟元老的开封府仪曹在其《东京梦华录·公主出降》中讲,“公主出降,亦设仪仗行幕、步障水路。凡亲王公主出则有之,皆街道司兵级数十人,各执扫具,镀金银水桶,前导洒之,名曰水路”。

  宋人周辉在《清波杂志·凉衫》中也提到,“旧见说汴都细车,前列数人持水罐子,旋洒路过车,以免埃蓬勃”。

  另见宋人吴自牧的《梦粱录》,“人家甘泔浆,自有日掠者来讨去。杭城户口繁夥,街巷小民之家,多无坑厕,只用马桶,每日自有出粪人去”。《梦粱录》里还说,“遇新春,街道巷陌,官府差雇淘渠人沿门通渠;道路污泥,差雇船只搬载乡落空闲处”。

  至元朝时期,同样保留了“街道司”的编制。见元散曲家杜仁杰的《耍孩儿·喻情》套曲,“开花仙藏过瞒得你,街道司衙门得过谁”。

  中国历史上也有一些朝代由于对生活垃圾处理不当给人们正常生活带来了较大的影响。比较典型的是隋朝时期,因为城市垃圾增长而产生污染情况愈发严重,最后居然不得不把旧城放弃的例子。见《隋书》,“且汉营此城,将八百岁,水皆咸卤,不甚宜人。愿陛下协天人之心,为迁徙之计”。

  汉时的长安城由于地势低洼、排水不畅,同时人口日益增多,从而垃圾和粪便污染严重,导致“水皆咸卤,不甚宜人”。于是在隋开皇初年,杨坚便决定放弃污水排放问题难以处理的旧长安城,张罗着迁都到地势较高的大兴城,同时又将大兴更名为长安。

  至明清时期的北京城内,生活垃圾处理问题也是十分棘手的。在明代沈德符编写的《万历野获编》里说,“雨后则中皆粪壤,泥溅腰腹,久晴则风起尘扬,颠面不识”。老舍先生在《正红旗下》里提到了晚清时期的环境状况是“在那文明大年月,北京的道路一致是沙灰三尺,恰似香炉。好嘛,打扮得飘飘亮亮的,而在香炉里走十里八里,到了亲友家已变成土鬼,岂不是大笑话”。清朝时还有一本佚名的《燕京杂记》中讲,“人家扫除之物,悉倾于门外,灶烬炉灰,瓷碎瓦屑,堆积如山,街道高于屋者至有丈余,人们则循级而下,如落坑谷”。丢弃的垃圾“悉倾于门外”,日积月累以致最后竟“高于屋者至有丈余”,似乎过于夸张了,但街巷中被弃垃圾得不到清理,必然给居民生活带来不便。

  临近解放时的北京城内由于无人管理,各家的垃圾只能“悉倾于门外”,的确是“堆积如山”了。丢弃的垃圾堵塞了街口、胡同,环境卫生状况极为恶劣。新中国成立后,在市政府的组织下发动人民群众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据统计,至1951年经两次全市的清洁大扫除,共清除60多万吨城市垃圾。此后市区的生活垃圾日产日清,从1952年起开始使用汽车在夜间直接运除。


  市区内的生活垃圾则是由环卫工人每天推着手推车沿着胡同收集。时间通常是在傍晚时分,收垃圾的车辆进入胡同后,环卫工人先把垃圾车停放在胡同内一处相对宽敞的地方,然后不断地前后走动,同时摇着铃铛,用以通知各家各户来倒垃圾。

  当时每家的垃圾都不多,一般是用破旧洗脸盆或胶合板钉的盒子来盛放垃圾。这主要是上世纪五六十年代由于各种原因而造成市场紧张、商品匮乏、食物短缺。在《北京副食品商业志(2002年版)》里讲,1961年北京市人均肉食消费量是8两半(全年),所以根本就没有肉骨头等可以丢弃的。而在1960年时蔬菜被正式划为“国家二类商品”,对城市居民实行凭票限量供应,每人每天供应鲜菜2两。这样一来像土豆等也就连皮一起吃了,基本上也就剩不下什么“厨余垃圾”。

  此外自1954年北京市财经委、市计划局、市供销合作总社联合发布了《废品回收暂行规定》,规定中提出的回收范围包括:废胶料、铅类、废石油、杂铜、废钢铁、废棉织品、废纸、废玻璃、废木料等九类,并指定市供销总社设置专门的废品回收机构。因此诸如折了把的铝壶、穿了底的铁锅以及破毛巾、牙膏皮、碎电线头、弯了的铁钉等都可以卖钱。所以真正被大家丢弃的垃圾也就只剩下每日扫出的尘土以及炉灰渣滓一类的“其他垃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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